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多數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受理。以下處理涉及港澳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注意:
(一)、雙方原在中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另一方居住在內地,居住在內地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向香港、澳門地區(qū)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當事人向香港、澳門特區(qū)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zhí)行的,須由香港、澳門特區(qū)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委托內地人民法院協助執(zhí)行。
(三)、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下列三類案件,應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xù),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凡是內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的案件,香港、澳門特區(qū)法院對該案的受理,并不影響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內地法院起訴;但是否受理,應視案件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涉港澳臺婚姻離婚訴訟審理送達程序
內地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后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即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一審審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但是送達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對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一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一般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公告送達一般采用由審理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送達公告的方式進行。需要提醒當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應當及時要求審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以證明該離婚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可以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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