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再保險人以原保險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
2.再保險人與投保人無直接法律關系。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也叫直接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的風險責任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是“保險人的保險”。
我們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的還是補償性的,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進行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絕對保-戶的賠償;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后,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多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原保險和再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對它們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險關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保險人直銷以及代理人和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險除了靠保險人之間主動接觸外,更主要依賴再保險經紀人促成再保險關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險人承保新業務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業務時,他們做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原保險人注重標的的風險狀況,例如,財產保險中所保財產的地理位置、構造、安全管理情況,以及壽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愛好等情況。再保險業務主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和經濟形勢,特別是在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務發展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這種業務的費率和傭金等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的資信情況等。最后,盡管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運用的保險原則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條款還是有所差異的。比如,共同命運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等是再保險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險和再保險在經營環節、管理手段、依據準則等方面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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