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念
為了規制惡意訴訟,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權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賦予沒有參加訴訟的第三人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根據立法原意,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當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己的事由而未參加原案審理,但原案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使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案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征
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以下幾個特征:
1.屬于一種事后救濟機制。第三人撤銷之訴則不同于前述參加之訴,是在原案已經生成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之后,對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參加到原案訴訟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濟機制,以扭轉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損的局面。
2.屬于一種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濟機制。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對原裁判之既判力的沖擊和挑戰。就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在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前,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產生沖擊的程序制度只有審判監督程序。鑒于此,在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過程中,須有效平衡保護第三人民事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和秩序之間的關系,通過適當的程序配置來避免該救濟路徑被濫用,并進而最大程度地發揮該制度的預設功能。
3.屬于一種以保護第三人的民事實體權益為主要目的的訴訟程序。第三人未能獲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啟動撤銷之訴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并未受到原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損害,則其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主體具有法定性與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而特定性則是指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只能是前訴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應具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體),并且該當事人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非因可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參加訴訟、與本訴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第三人撤銷之訴審查的主體以及審查的標準目前還在完善中。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申請也是一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有錯的情況。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民訴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相關內容,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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