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訴法新增的、規制惡意訴訟的新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再審申請制度、執行異議之訴,都是對虛假惡意訴訟進行多方面的規制,避免債務人通過虛假訴訟的執行或虛假訴訟侵犯第三人權益。但制度的當事人、適用階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區別。
為對此上訴三種制度的區別,有必要對訴訟中的第三人和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區別或聯系進行詳細的了解和區分
一、第三人和共同訴訟當事人
1、訴訟標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對訴訟標的態度一致,或共享權利、或共擔義務。
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持有全部權利,排除其他人的權利。
2、訴訟地位
必要的訴訟當事人:或共為原告、或共為被告,是原被告之間的爭議;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不為原告也不為被告,獨立存在與原被告之外,可獨立起訴
3、參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在原告起訴或被告被訴時,應一同參加或法院追加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動追加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區別
1、制度性質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對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審理(基于該制度當事人是訴訟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夠提出足以影響本訴裁判的證據或事實時,方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只有本訴裁判與第三人有實質上的利害關系時,第三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本訴之外的“參加之訴”。案外人再審制度是本訴之外的“再審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民訴法第56條原有的關于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款項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限于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
案外人再審申請之訴的法律規定: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42條”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可見,案外人再審申請之訴,是遺漏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因生效判決對其產生的法律利害關系,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再審。法院認定該申請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并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直接追加為當事人或者發回沖上。
三、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執行階段提出異議
2008年民訴法第204條(即2013年新民訴法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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