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
(2)不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
出現以上情況,應采取哪些補救辦法?各國法律規定不同。
a.大陸法系國家規定: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如買方不支付貨款,賣方可以采取:
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價金;
請求賠償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規定:賣方只能請求損害贈償,而不能解除合同。買方拒收物和拒絕支付貨款時,賣方可采取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
一是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當貨物的所有權尚未轉移買方時,如買方拒絕受領貨物或拒不付款,賣方一般無權對買方提出價金之訴,而只能以買方不接受貨物為由,對買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
如果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于買方,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買方無理拒絕貨物,賣方可以以買方拒絕接受貨物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向買方提出支付價金之訴;二是買方已經接受了貨物,而拒絕對付貨款,賣方唯一的救濟方法就是向買方提起價金之訴,要求支付貨款。
二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所享有的物權。英國法律規定,當買方不支付貨款時,賣方可以對貨物進行以下兩種權利:
留置權:即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可以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把貨物留下來作為支付價金的擔保,直至買方支付全部價金為止。一旦貨物脫離賣方占有(已發運過去),賣方就不能行使此項權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運權。
停運權: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在買方無力清償債務時,把已脫離其占有但仍處于運輸途中的貨物,重新取運回來的一項權利。行使此項權利需具備以下條件:賣方必須已經交出了對貨物的占有;買方確無清償能力;只能在貨物的運輸途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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