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里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結束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后,二審關于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于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于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采用的刑事案件的審判就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二審的判決則作為最后的法律效力。但是也是有一些特殊情況除外的。比如死刑,就是一個例外。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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