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費的征集方式:
1、比例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采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雇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于普遍實施;而且采用此種方法征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二、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1)若合同沒有特別約定時,支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必須在合同成立時進行,其數額為全額。如果在合同成立時不立即支付保險費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險費。則構成對《保險法》第十三條關于支付保險費義務規定的違反。
(2)在合同訂有特別約定時.其支付保險費的方式依據該約定履行。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當事人、關系入依據保險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負有一定的義務,負有義務的人若不履行該項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各險種條款中也通常在投保險人義務中寫明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保險單和批單的規定交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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