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原則的含義、內容和要求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沒有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一審的判決、裁定才發生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就應當由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二審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除依法還必須經過核準程序的案件外,二審判決、裁定宣告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準確理解我國的兩審終審制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兩審終審只適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2.合法的上訴或抗訴是開始第二審程序必須具備的前提。
3.判處死刑的案件,凡應依法核準的,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
實行兩審終審原則的意義: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既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案件質量,又可以方便群眾,節省人力和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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