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雙方對逾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請求借款方返還本金并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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