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中止審理的情形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下列情況下,中止仲裁:
(1)當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仲裁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結結果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本規則第八條第二款和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
仲裁的庭審程序:
(1)記錄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讀仲裁庭紀律,然后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權限;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記錄人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仲裁庭調查。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分別陳述自己的意見;仲裁員詢問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回答仲裁員的提問,并提供證據;雙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仲裁庭認為事實已經查清,即可轉入仲裁。
(4)仲裁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就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證據及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就糾紛的責任以及責任的承擔進行辯論。
(5)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申請人簡要說明是否堅持開始提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是否接受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6)仲裁庭調解。辯論結束后,首席仲裁員可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7)宣布休庭。
(8)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在筆錄上蓋章。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具有終局性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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