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健
【案情】
2007年5月,張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借期兩年,到期后張某未按約還款,為此王某以張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張某償還王某借款50000元。判決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因張某無償還能力,法院中止執(zhí)行。后王某了解到張某與妻李某于2008年12月離婚,李某在他們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有一筆債權(quán)經(jīng)法院執(zhí)行到賬,因此王某以李某為被告要求李某對張某償還其5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對王某起訴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審理中形成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本案的事實部分已經(jīng)法院審理且已作出實體判決,王某在第一次訴訟時未將李某列為共同被告,可認定已放棄要求李某履行義務(wù)的權(quán)利。法院不得就同一事實作出兩次裁判,因而對王某的第二次訴訟法院應(yīng)裁定不予受里。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此次訴訟并不涉及到借款的事實,法院只限于審理王某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對此法院應(yīng)當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一糾紛經(jīng)人民法院終審裁判后,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得重復(fù)立案和審理,以維護裁判的穩(wěn)定性和司法權(quán)威;同時,它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指的是當事人之間就某一特定的訴訟請求所有訴訟程序進行完畢后,敗訴一方無權(quán)重新提起該訴訟,也無權(quán)另行起訴要求對該爭議事實進行重新審理。這就是說,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案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訴訟請求一致;(2)爭議事項一致;(3)當事人一致;(4)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guān)系一致。
就本案而言,(1)王某的兩次訴訟請求是不一致的,第一次是要求張某償還借款,第二次是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2)爭議事項不一致,前者是借款事實是否存在即張某是否要償還王某借款;后者是李某對張某的借款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法院應(yīng)當受理王某以李某為被告要求李某對張某償還其借款5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
(作者單位: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來源:律霸網(wǎng)
責任編輯: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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