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運營的機動車,車輛實際所有人享有保險利益
在貨物運輸領域比較普遍的一個現象是掛靠經營,即掛靠者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掛靠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在掛靠經營的情況下,盡管車輛實際所有人不在保險合同中被列為被保險人,但其對于實際擁有的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也規定,車輛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保險人,并能夠證明其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的,對于保險人以掛靠人無保險利益為由要求裁定駁回起訴或拒絕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在“**大運盛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黃某某與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2012)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24號]中,黃某某購買**盛公司客車一輛,并掛靠**盛公司經營。**盛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主張,其未與黃某某簽訂過保險合同,且無證據證明存在涉案保險合同合法轉讓給黃某某的情形,故黃某某要求保險賠償既無合同依據,又無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盛公司系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保險人,黃某某為保險車輛實際所有人。根據**盛公司和黃某某簽訂的《協議書》以及實際運營狀況,兩者系掛靠和被掛靠關系。鑒于掛靠經營是目前機動車營運中較普遍的現象,被掛靠單位和掛靠人作為整體,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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