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受理費是多少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
1、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后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后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2、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系或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2)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上述案件,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幅度規定的,在具體的實施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標準。
民事訴訟費的交納和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和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對案件訴訟費的交納和退還做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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