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相關知識:什么是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法律規定某項訴訟行為只能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超過規定的期間,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延長或者縮短。法定期間又可以分為不變期間和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不變期間指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變的期間。比如上訴期間、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等。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變更的期間。比如審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報法院院長批準延長。
什么是指定期間
指定期間,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于具體訴訟事項所指定的期間。比如指定當事人在期間內補正起訴書中的欠缺。指定期間是對法定期間的必要的補充,是一種可變的期間,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某一訴訟行為的實施期間,可以適當延長或者縮短,甚至還可以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間。人民法院指定期間時應注意: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有起止時間;指定期間的長短要與行為實施的難易程度相適應;指定期間不能與法定期間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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