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霸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毛曉梅、吳晶晶)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還禁止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鑒于目前這些規定已不適應保險業發展和國家養老、醫療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保險法修訂草案擬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金融混業”留出發展空間。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對保險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表示,當前,隨著國家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不斷完善,保險公司參與進了相關改革試點工作。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公司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業務、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險業務等,尚未在現行保險法中規定。同時,隨著國家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金融行業之間彼此滲透與合作也在逐漸加強,一些金融集團通過子公司實現了銀行、證券、保險的綜合經營。對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發展的空間。
吳定富介紹,此次保險法修訂草案借鑒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國外有關立法例,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社會經濟和保險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核定保險公司從事養老金管理等“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據介紹,修訂草案貫徹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既定方針,但也注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刪去了現行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草案還特別提出,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和央行之間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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