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引發男女雙方爭議的往往是共同財產的分割,特別是房產的分割,最容易產生糾紛。一般來說,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內購買的房子,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分割。而有時候,在離婚期間,男方準備買房子,那么離婚男方要買房子怎么分?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一講。
一、離婚男方要買房子怎么分?
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于以下情況取得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房產。
1、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并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
2、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從容,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一方買的房子,就應該算共同財產。因此,離婚男方要買房子的分法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夫妻關系正式結束,則男方購買的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女方不得主張。但是在還沒有辦理好離婚手續時,男方準備買房,則這個房子女方是有權要求分割的。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呢?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各種情況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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