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了改判的,除了應當確定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件,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三)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六)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七)由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八)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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