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的范圍有哪些
(一)當事人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和行政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二)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用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拒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書的被申請當事人負擔。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為: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五)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人民法院異地調查、取證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異地調解案件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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