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合并審理的答辯狀范本是怎么樣的
關于反訴應合并審理的法律意見書
寶安區人民法院:
廣東**律師事務所接受深圳市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實業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該司與上海XX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3)深寶法民二初字第XX號】的委托代理人。貴院在舉證通知書中為指定了15天的舉證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基于此,實業公司向貴院提交了《延長舉證期限申請書》,貴院同意延長舉證期限至4月8日。
4月8日實業公司向貴院提交證據的同時一并提交了反訴狀。然而,貴院以案件多增加工作量、影響既定排期、反訴合并審理的決定權在法院為由口頭告知反訴不予合并審理,應另行起訴。本律師認為貴院不予合并審理的決定于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嚴重不合,特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可見,提起反訴是被告的權利,不得無故剝奪。若貴院要求實業公司另行起訴,法律規定的被告反訴權則名存實亡。
貴院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本律師認為本條是提示性條款,即提示法院對于增加訴訟請求、反訴以及第三人的訴請無須另案審理,可以合并審理,而并非指法院有權決定可以合并審理或者不合并審理,否則如何與被告的反訴權保持一致?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已被《民訴證據規定》修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可見,對于可以合并審理的,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貴院答復不予合并審理的理由是案件多,合并審理的話會影響既定排期,從而增加工作量。這些理由顯然不構成“不可以合并審理”的理由,合并審理并無法律上的障礙,貴院應當合并審理。
第三,設立反訴法律制度,目的是為方便當事人一攬子解決糾紛、節約司法資源且并避免不同審判人員就緊密關聯的事實作出相反的判決而設置。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中有一項是要求實業公司賠償延期付款的違約金,而實業公司的反訴請求有一項是要求對方支付延期交付貨物的違約金,該兩項請求相互對立、相輔相成,一并審理方能查清案件主要事實。另外,雙方合同中并未約定管轄法院,若不合并審理反訴,實業公司另行起訴只能到上海的人民法院立案,無疑加重雙方的訴訟成本且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同時也不利于案件的查明以及糾紛的解決。
第四,貴院口頭要求實業公司另行起訴,而貴院對于另行起訴又無管轄權,這就等同于貴院不受理實業公司的反訴。然而,實業公司的反訴完全符合反訴的程序性條件和實質性條件。即便不受理,應說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書。貴院不得以增加工作量或打亂既定排期為由,而無視方便當事人原則,無故給雙方當事人增加訴累,肆意剝奪實業公司的反訴權。
實業公司作為貴院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請貴院照顧當地企業的經濟利益和合法權益,對實業公司提出的反訴進行合并審理。
上述法律依據供合議庭參考,并依法就本訴和反訴合并審理。
廣東**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丁*?律師
二〇XX年XX月XX日
合并審理的條件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并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并。受訴法院對合并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并。對于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并之案件應當都屬于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并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并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并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糾紛的合并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并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并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不能合并審理的答辯狀范本是怎么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認為法院作出的合并審理決定存在爭議的,可以通過答辯的形式提出不合并審理的意見。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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