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
答辯人:荊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
答辯人因xxxxxxxx公司包頭分公司訴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
自xxxx年xx月起,答辯人就一直在xxxxxx作,2013年1月29日,答辯人上白班。15時35分左右,在巡視過程中,發現墻上有一破洞,因前幾天有商戶丟失物品,因此答辯人進入破洞查看,當時其班長馮某通過對講機例行檢查詢問,答辯人邊走邊說話,不慎墜入負三層東南角的電梯豎井內,造成多處骨折。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因此屬于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傷害,被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維持。
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后,將工傷認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復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判決維持。
三、行政訴狀所述工傷事故是答辯人自傷自殘行為所致與事實不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中,原告認為答辯人墜入電梯豎井內系由于答辯人個人問題引發的“自殘”行為,并列舉了一些的無端猜測,證明答辯人是由于為躲避外債甚至索要賠償而“跳樓”。然而,這些猜測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對這些無端猜測應當有事實依據加以證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原告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維持判決。
答辯人:
xxxx年xxx月xx0日
以上就是工傷認定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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