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認定屬于保險責任,準備支付100萬的保險金。但在保險金的分配問題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產生分歧。郭-母認為未來郭妻肯定會改嫁,將來可能要自己贍養孩子,故受益人應為父母,而郭妻認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后鬧到法庭,法院裁決,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屬于不確定受益人,保險金作為其遺產來繼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兒子按照《繼承法》等額分割。
專業解析
關于“法定”,意思就是將“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填寫保單時,投保人在受益人欄中隨便填寫“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糾紛案例不在少數。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應明確寫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認為受益人為“法定”。
《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作了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除了家庭糾紛,債務清償和稅收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p>
從法院的規定上來看,如何指定收益人,結果完全不同。若指定為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生前負有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首先用于償還其所負債務,剩余金額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雖然在保險受益人的指定上兩種方式從字面上解釋都是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二者有質的區別,后者是把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遺產來分割,而前者作為保險金的性質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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