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女大學生投保了學生團體險,保險合同由學校與保險公司簽訂,學生只需每年交納30元的保險費。豈料投保1個多月之后,女大學生因突發疾病而住院手術治療。病愈后女生找到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她隱瞞了個人既往病史,女生認為保險公司根本沒向自己和其監護人詢問病史,也沒就保險合同作任何說明,其免責格式條款屬典型的“霸王條款”。談判失敗后,女生遂將保險公司告上南京鼓樓區法院。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女生獲賠保險金兩萬余元。
投保不久舊病復發
1989年2月出生的何-敏,是一個既漂亮又聰明的女孩。2005年6月,16歲的她如愿被南京工業大學錄取。2006年8月31日,休完暑假的何-敏從蘇北老家回校報到,報到當天,學校統一為7000多名學生辦理了團體保險,簽訂了合同,并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
3年前何-敏曾因左小腦動脈畸形而住院手術治療過。但讓何-敏意料不到的是,此次入學40多天后,正在上課的她突然頭痛難忍,經查,何-敏的病情屬舊病復發,醫生再次為她做了手術,并住院治療了26天,共花去醫療費近4萬元,這對于一個并不富裕的家庭來說,無疑是筆負擔。經同學點撥,何-敏這才想到學校辦過保險的事,于是找到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但保險公司不久就向她下達了不予理賠通知書,理由是她隱瞞了既往病史,保險免責條款中對此有明確規定。何-敏想不通,合同是保險公司和學校簽的,根本沒有咨詢她本人,她認為保險公司工作沒有做到位。她與保險公司理論,但保險公司就是不予賠償。學校也出面為何-敏據理力爭,但還是沒用。
索賠無果告上法院
今年4月,何-敏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鼓樓區法院。她在訴狀中稱,她作為投保人之一,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發生意外,按合同約定應予獲得理賠。保險公司以她隱瞞病史為由拒絕理賠,缺少事實依據。她投保時,保險公司既未向她及其監護人了解既往病史,也未釋明合同條款的具備要求,據此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免責條款應被認定為對投保人不公平的“霸王條款”,該條款依法應被認定為無效。她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其賠償保險金35000元,以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營養費3000元。審理時,法院將何-敏所在的南京工業大學追加為第三人,共同參與訴訟。
保險公司:她隱瞞病史
庭審中,針對何-敏的訴訟理由,保險公司抗辯道,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南京工業大學,何-敏僅是被保險人之一而非合同相對人,保險公司只有義務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及詢問有關情況,沒有義務向被保險人一一詢問。其次,保險公司已經向南京工業大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學校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中蓋章,并以書面形式確認其已經向保險公司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未將原告有既往病史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保險條款規定,因被保險人有未告知的既往病癥,造成其發生醫療費用的,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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