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返還雙倍定金,需要滿足以下5個要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謂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金錢權利義務關系的從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定金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依賴于主合同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定金合同不能離開主合同而獨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約定無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須以貨幣為標的,且不能超過法定限額。《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2.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只有在滿足了上述四個條件后,才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3.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里所說的違約行為是指根本違約行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為,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4.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基本條件。在本案中,正是因為李某與建材廠的直接目的:“賣建材”已經實現,所以才不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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