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違約金同時兼有遏制和懲罰違約行為的作用。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當地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按照實際交付的金額確定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違約后適用上述定金罰則。
注意事項:違約金與定金是不可并用的,合同當事人在同時約定違約金與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時,只能就違約金與定金其中一項進行選擇,不能同時適用。而且選擇權在守約方,作為違約方不具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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