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約金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一種賠償損失。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5、生效條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銷售沒有完成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應當雙倍償還定金;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違約條款處理,違約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簽訂,即法律行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執行,就要按合同所簽金額賠償雙倍的違約金給予對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證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證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懲罰和預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違約金的作用:一是懲罰和保證。只要出現由于當事人過錯,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事實的,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都必須給付違約金。二是補償侵害造成的損失。如受侵害方能舉證證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大于違約金金額時,還有權請求違約方補償不足部分。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只要對方認為違約方還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堅持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一般情形下,沒有特別約定時,訂金、押金或者保證金都不是定金,沒有雙罰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據合同的約定,有時它們在性質上就是一種定金。并且,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夠同時并用。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基于上述關于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及違約金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違約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合同時,當事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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