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在實際離婚之前就開始有預謀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想要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替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那此時對于另一方而言,應該怎樣處理夫妻一方轉移財產的情況呢?相信很多人在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的,下面就讓律霸小編為你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的處理時,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這一司法解釋加大了未轉移財產一方的保護力度。但如何將保護力度落實到實處,實現自己的最大權益呢?就需要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知識、法律武器為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法律規定明確了,但法律要求是以證據說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轉移財產一方要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隱匿了財產,隱匿了多少,如果舉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偏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于證據收集的劣勢。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又日趨復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 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見到的就是明處的這些東西,對于暗處的一無所知,那么,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也只能看著本屬于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
可見,當事人在離婚之前搜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是非常關鍵的維權手段。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搜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但并不等于財產萬無一失了,還需要預防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風險,那么,就需要我們在訴前或訴中看情況進行財產保全。法院根據您的申請,對您申請保全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使對方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支配權或轉讓權。財產保住了,您的合法權益也就得到了保護。所以,維權是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如果您無動于衷,法律意識淡薄,不利用或不會利用法律手段而聽之任之的話,您的權益就很難最大化。
現實中要是遇到夫妻一方轉移財產的行為,此時一定要盡快采取措施進行應對,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而即使在離婚之后才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按照規定在離婚之后的一年內也是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怎么算轉移財產?該怎么進行應對?
如何應對離婚時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財產?
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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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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