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其實也是屬于不動產當中的一種,因此一般在取得了相應的產權證之后,才能意味著擁有所有權。那要是在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夫妻離婚的話則也是需要對沒有產證的車庫做出分割的。那此時到底離婚訴訟中對沒有產證的車庫是怎么分割的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是可以說沒有產權證的車庫,在離婚訴訟時法院就不處理了?回答這個問題要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車庫的產權證正在辦理中,離婚訴訟時還沒有辦出來。這種情況下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一般不會處理對車庫的分割,等車庫產權證辦出來后,當事人可另行向法院起訴分割。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雖然購買了車庫的“產權”,但車庫的產權證由于某種原因辦不出來。這種情況其實也同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相符,法院的處理同上述第一種情況。
第三種情況,當事人實際上購買的是車庫的承租權,開發商將車庫租賃給當事人(一般長期租賃10-20年),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租金,在租賃期間內對車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事人對車庫的承租權是什么權利?這種權利在離婚訴訟中能否進行分割?在一次性繳納租金后,當事人對車庫的出租方享有債權。《婚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債權債務對等的民法原則,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享有的債權,應當共同享有。因此,離婚時一方可以向對方就共同享有的車庫權利進行分割。
雖然在進行買賣的時候可能風險比較大,不容易賣出或者賣出也賣不到一個好價錢,但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對這樣的共同財產做出分割的。當然,要是認定沒有產證的車庫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話,則離婚的時候,也就不用進行分割處理了。
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割多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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