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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夫妻雙方離婚時遇到的最為常見的問題就是財產分配的問題,許多人因為財產分配不等而夫妻反目,造成雙方家庭的不幸,特別是當一方主動提出離婚時,是會影響到后續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的。那么如果一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哪一方能得到更多財產分配?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如果一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1、假設是女方有錯在先,男方提出離婚,那么可以選擇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財產按照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分配;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的相關條例,均分婚后財產;
2、假設女方沒有錯,男方提出離婚,且是男方主動的情況下,財產可以根據夫妻協商內容進項分配;也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內容,對婚后財產進行分配。
3、當然不管是什么情況,夫妻任何一方有異議,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合理合法的婚后財產分配。
4、如果離婚,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沒什么爭議,可以協議離婚,需回戶籍所在地辦理,如果協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訴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如需幫助,可電話聯系。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一、 相關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總而言之,如果一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這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的,如果責任在男方,那么女方有權提出賠償,索取更多的財產分配。相反,如果因為女方過錯,那么男方是有權利依法提出離婚并且申請財產分配的。我們在進行離婚官司的時候要注意雙方責任的認定,如果是對方的過錯,那么是可以合法提出更多財產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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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離婚過錯的認定涉及財產少分或多分的情形
無子女無財產離婚協議書范本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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