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睂τ诟黝惤洕贤诤畏N場合應當如何償付違約金,國務院發布的有關經濟合同的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作了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對于違約金的支付,應當根據有關的經濟合同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中的規定作出處理:(一)條例或者細則具體規定了違約金標準,未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而當事人違反這些規定,在合同中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應當確認其為無效,并仍按條例的規定辦理。(二)條例或者細則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同時又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比例幅度內商定具體比例或者數額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內,應承認其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應當確認為無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應當按法定的最低限執行。(三)條例或者細則雖然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但又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在法定違約金的范圍以外自由商定違約金的數額。對于當事人的這種約定,應當承認其為有效。(四)條例或者細則對違約金不作具體規定,完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應當承認其為有效。但是,在以上(三)、(四)兩種情況下,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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