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保險的概念,可以從幾個角度來理解: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費,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發生合同規定的損失時給予補償,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對客觀存在的未來風險進行轉移,把不確定性損失轉變為確定性成本(保費),是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而且,保險提供的補償以損失發生為前提,補償金額以損失價值為上限,所以不存在通過保險獲利的可能。
從社會學角度看,保險體現了人們的互助精神,把原來不穩定的風險轉化為穩定的因素,從而保障社會健康發展。
究其本質,保險是一種社會化安排,是面臨風險的人們通過保險人組織起來,從而使個人風險得以轉移、分散,由保險人組織保險基金,集中承擔。若被保險人發生損失,則可以從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換句話說,一人損失,大家分攤,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可見,保險本質上是一種互助行為。
從表面上看,保險與賭博存在許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隨機事件為基礎,都可能以較小的支出獲得較大的回報,但事實上,二者存在本質的區別。
從參與者對風險的態度看,投保人屬于風險厭惡者,理論上,他愿意付出比期望損失價值更小的成本(保費)來轉移損失的不確定性;而賭博者屬于風險愛好者,他愿意付出比期望值更小的成本(賭本)來獲得利益的不確定性。
與保險轉移風險相比,賭博行為則是主動創造風險,把確定性的成本(賭注)轉變為不確定性的收益,除成本外,不承擔損失風險。同時,賭博也是一種投機行為,把原本穩定的收入轉化為不穩定的風險,只會給社會、家庭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保險和儲蓄都是人們應付未來風險的一種管理手段,目的都在于保障未來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所不同的是,儲蓄是將風險留給自己,依靠個人積累來應對未來風險。它無須付出任何代價,但也可能陷入保障不足的窘境。而保險是將所面臨的風險用轉移的方法,靠集體的財力為風險帶來的損失提供足夠的保障。但同時,保險須付出一定的代價,即保費;而銀行儲蓄不須支出,到期獲得本金和利息。可見,保險與儲蓄各有其特點。現在,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具有儲蓄性質的險種,如兩全壽險,無論被保險人于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都將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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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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