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所以,違約責任既不是刑事責任也不是行政責任,而是屬于民事責任的范圍。
(2)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合同義務就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所以,違反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以及合同法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時,承擔的均不是違約責任,而是其他民事責任。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種類較多,即包括違約責任,也包括締約過失、解除合同、合同無效、非違約方未盡到減少損失的義務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不能將違約責任與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混為一談。
(3)違約責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其義務也是當事人之間的義務。所以,違約責億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而不能在當事人以外產生。
(4)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除法律對違約責任做出規定外,違約責任一般由當事人自己約定,包括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當事人都可以自己約定。
(5)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性質。補償性表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另一方可以通過要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而得到補償。其懲罰性表現在,定金條款罰則和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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