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主要適用于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的情形。
(1)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2)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買賣房屋的合同房屋滅失的。
②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如提供勞務的合同。
④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實際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適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三)違約金責任
1.概念
違約金是依據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須在合同中預先約定)
2.違約金的調整
(1)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四)定金責任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由《擔保法》來規定。對于定金,應注意的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如果沒有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第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如果定金數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實際交付的定金與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視為當事人變更定金合同。
第四,違約方部分違約的,定金罰則僅適用于違約部分。
第五,一個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當事人只能擇其一而行使。
(五)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對于所有違約情形均適用。
2.完全賠償原則,即應當賠償非違約方因為違約而受到的全部損失,包括:
(1)所受之損害,即合同當事人現有財產的積極減少。
(2)所失利益,也稱為預期利益,即合同當事人因合同履行可獲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據違約行為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能請求物質損害賠償。
3.合理預見規則
即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2)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3)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4.損害防止義務
(1)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損害賠償可以與繼續實際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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