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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戀愛期間,肯定是會有互贈禮物的行為,此時雙方都是自愿的,那么也不存在贈送禮物的行為無效。但日后要是男女分手的話,那么分手后對方所送的財物要還嗎?這是都遇到過的問題,下面就讓律霸小編為你介紹。
一、分手后對方所送的財物要還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分手協議算不算合同
一般說來,分手協議不算是贈與合同,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對方,但以不含有等價、有償或解除某種關系為前提。
男方為了解除與女方的同居關系而與其簽訂分手協議,依據是男方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這樣就使得協議含有了等價、有償等條件,違反了贈與合同中“無償”的本意。因此,分手協議不是贈與合同。
一般來說,分手協議里面包含了“分手費”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給予,法律在所不問,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協議不屬于完全“無償”的贈與合同,而是帶有一些補償性質的雙方約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很難得到認可,以此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給付所謂“分手費” 是很難獲得支持的。
綜上可知,一般情況下男女分手后對方所送的財物是不用還的,但需要注意,若財物被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話,那么最終男女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這是符合退還結婚彩禮的條件,那么此時女方就應當退還男方彩禮。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律霸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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