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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男女結婚為時間點,要是在結婚之前就實際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那么一般認為是個人婚前財產。當然婚后才獲得所有權的,則通常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有哪些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有哪些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夫妻的婚前財產通常都是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的,因此如果日后離婚的話,那么該財產也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由此可見,對婚前財產的認定是多么重要,關系到個人的切身利益。
實踐中,區分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其實也是有積極意義的。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對于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婚前財產的部分,則一般都是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那么此時,另一方就不能主張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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