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是不能夠作假的,因為我國有相應的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根據該項制度的規定,司法鑒定作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是不排除有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司法鑒定的結果不真實。
參考法律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2、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3、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1)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3)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對司法鑒定結果有爭議的,主要有以下情況①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②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③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④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意義,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理由的。⑤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如果懷疑司法鑒定機構做假鑒定,要有合法依據和理由。委托人一般是法院等,法院審查理由準許了可以做重新鑒定。
如果鑒定機構有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的規定行為的課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如果有嚴重違法情形的則可以給予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從業、撤銷登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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