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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夫妻結婚之后會因為小產權房便宜,從而選擇購買。而在離婚的時候,就會涉及到對小產權房的分割。此時,由于小產權房與我們說的商品房不同,因此在分割的時候也有所差異。那么大家知道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怎樣分割嗎?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怎樣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小產權房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小產權房能貸款嗎?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也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以,嚴格來說小產權房是不能貸款的。
有人認為,只要小產權房可以轉化為產權房,便可以申請貸款,但是,小產權房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轉化為產權房的。
從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小產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缺乏法律依據。從我國對土地的管理理念與土地管理的價值取向來分析,短期內我國還不會放開集體土地的流轉。因此,小產權房屋向產權房的轉化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同時,即便今后小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人還會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人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
國土資源部再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明確表示,小產權房違法,絕對不允許再建設。對于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
由于小產權房不允許進行抵押貸款,因此夫妻在購買的時候一般都是全款購買的。而日后離婚的話,也就會涉及到對小產權房的分割。當然,通常情況下是一家一半,但由于房屋不適宜分割,因此一般是一方擁有小產權房,然后對另一方折價補償。關于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就為大家整理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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