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鑒定結論是具有專門科學知識的人通過技術手段提供的證據。它是科學技術與訴訟活動相結合的產物。科學性是鑒定結論的本質屬性,主要體現在應用科學技術手段揭示有關案件事實的信息,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科學依據。科學知識構成了司法鑒定的基礎,這正是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根本區別。
鑒定結論雖以科學為根據,但不能簡單地認為就是科學判決,可以無條件地作為審判的基礎。因為鑒定結論除具有科學性外,還具有法律性。“科學結論要經過不斷的修正,而法律則是必須最終快速解決爭端。”科學認識的正確與否經過時間的“過濾”,一般會得到解決,但以科學認識為基礎的科學結論則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科學性與法律性的矛盾正是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復雜性所在,也使得對它的審查判斷成為必要。
第二,鑒定結論是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特定證據的證明價值的展示。在訴訟證明中,一些證據的證明力可以通過感官直接感知,但另一些證據的證明價值卻無法根據經驗或感官直接做出判斷。譬如:我們在犯罪現場通過肉眼即可發現血跡,但肉眼不能判斷血跡源自動物還是人類;我們或許憑經驗能夠辨別出偽造的簽名,但經驗卻無法判斷簽名的書寫日期。因此,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特定證據的證明價值的展示,可幫助法官做出準確的判斷,具有補充法官認識能力的作用。然而,由于鑒定結論是對其他證據證明價值的展示,所以,鑒定結論具有依附性的特點,它是在對其他證據進行再認識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一種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作為基礎,鑒定結論不可能產生[3]。因此,對鑒定結論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可靠還必須進行審查。
第三,鑒定結論是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就特定證據的證明價值所作的判斷。鑒定結論在性質上屬于意見性證據,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產物,是鑒定人利用其專門知識對特定問題所做的一種判斷,而非對特定事物的客觀描述。因此,由于認識及水平上的差異,對同一問題,不同的鑒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鑒定結論,我們要用科學的態度去對待鑒定分歧,給予認真審查。法庭雖不能對專門問題的科學技術問題發表意見,但是有能力從程序上對鑒定結論是否可信做出判斷,因此,對于鑒定結論不能盲目崇拜,更不能以存在鑒定結論為由,否定法院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
第四,鑒定結論僅限于解決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鑒定結論只負責解決案件有關事實問題,而不能對其中法律問題做出判斷。在訴訟案件中,解決案件的法律問題是司法機關的職責,鑒定人不能逾越鑒定的范圍和權限,對中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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