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變更免責條款怎么寫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但免責事項不得違背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可見,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減輕自己的部分責任,但不能免除自己的一切責任,否則該條款無效。
在我國的物業管理實踐過程中,凡有如下情況的屬無效行為:
(1)物業管理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即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無權簽署物業管理合同;
(2)物業管理合同的內容違法,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3)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因為受到欺詐或脅迫而作出了不真實的訂立合同的行為,且損害了國家利益;
(4)合同內容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如有上述情況,物業公司應當向業主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
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怎樣是有效的
免責條款根據不同的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比如,只能提供指定商家的貨物或者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比如,錢已離柜,概不負責。在一般情況下,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限制責任條款更加的嚴格,但總的來說都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是當事人意志自由的體現,如果非意思真實的表示,是由一方強加到另一方當事人,合同就沒有自由可言了。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通過協商后才可以確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都不接受免責條款,是無法訂立合同的。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免責條款要能保障合同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等免受損害,否則是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這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如果不能分配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加重甚至是剝奪一方當事人的權益的,屬于無效。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一般是由一方事先擬定,另一方當事人對內容事先不知,有的即使是知道了也不明白是表達什么意思,因此提供者必須做說明。
其次,訂立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屬于下列的情況應當認定為無效:
1、顯失公平的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變更物業的時候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的,免責條款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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