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生活水平還不是很好,夫妻離婚的涉及到的財產分割類型也比較單一。如今,人們的生活有了進一步的提高,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也不僅僅是對錢進行分割,還有可能涉及到知識產權、股權等等。那么涉及股份分割的離婚該如何來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個人獨資企業的股權?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如果分割財產時,出現了個人獨資企業,那么會根據其資金來源情況加以界定。以一方名義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如果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經營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財產一般會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
如果離婚糾紛中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離婚進行股權分割時,無論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會認為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優先購買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以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同意的證據,可以使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在分割股權的時候,還是要先對股權的性質進行認定,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不過此時的分割與金錢的分割不太一樣。如果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話,那么對于婚后股權的增值部分需要進行分割。但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既要對股權本身進行分割,增值部分也要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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