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名稱侵權申訴書的內容是什么?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申訴理由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申訴理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所謂“新的證據”,是指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現了原審判過程中沒有掌握的證據,而這些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與實際不符。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比如,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是虛偽的;物證是偽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等。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主要是指定罪上有錯誤,將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或者將有罪作為無罪判處等;適用刑罰上有錯誤,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等。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種情況,既包括參與原判決、裁定和審判人員(如審判員、庭長、副庭長、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委員)因該案件犯瀆職罪已經確定判決得到證明的,也包括有確鑿證據能夠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本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企業名稱被侵權的申訴情況,是基于實際的申訴事項而定的,特別是對于申訴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后,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和行為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刑事訴訟法申訴的主體是什么
民事行政申訴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申訴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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