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當然也包括免責條款。
除《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的無效情形做了一般規定外,《合同法》第53條對免責條款的效力判斷專門做了規定。該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比如:生死合同等)(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上述兩項條款,被稱為“黑名單條款”。
總之,合同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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