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件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和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其他情節等等。下面文章中就詢問證人,鑒定人的規則進行詳細的介紹,歡迎大家的閱讀,希望能帶來更好的幫助!
詢問證人,鑒定人有哪些規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九十三條
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到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詢問證人,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并且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詢問重大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的重要證人,應當對詢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權利及鑒定意見形式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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