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有何區別
(一)免責條件:
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
(二)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于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于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
(2)基于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我國沒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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