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什么情況下賠付?
(1)被扶養人須是侵權行為的非直接受害人
(2)被扶養人須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殘前扶養的人
(3)被扶養人須是因侵權行為而致其法定扶養權利喪失的人
(4)被扶養人須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養賠償請求權的人
二、交通事故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計算?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么?
1、 起訴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被扶養人生活費并不是支付給受害人的,而是支付給受害人的扶養對象的,比如交通事故導致當事人殘疾,不能正常從事相關工作的,而當事人還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的,那肇事者就需要向被害人的子女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上限是怎樣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式
被扶養人生活費并入殘疾賠償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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