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這是必然的,然而要是夫妻僅僅是分居的話,這段期間產生的財產,該如何進行分割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律霸小編將對上述問題進行闡述,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分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關于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在具體分割時具體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根結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問題,夫妻的法律關系沒有任何變更,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以分居為界點來變更財產歸屬。
(一)夫妻財產制立法,首先考慮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關系。正是居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夠共同進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我國法律選擇了婚后所得共同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這是我國法律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法律選擇這一原則是經過反復比較,仔細研究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夫妻的法定關系未解除前,不能輕率地在法定原則之外規定例外情形。把分居期間直接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中獨立出來,并不利于夫妻矛盾的解決。
(二)從實際情況來看,分居的原因,有的因感情不和,有的為逃避債務;從分居之后果而言,有的是可以挽回的分居,有的是不可以挽回的分居。以分居為時點來劃分財產,而不顧其中的具體情況,顯然不科學,也不合理。
(三)從某個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動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強者”一方。將分居中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可能客觀上縱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責任的人,鼓勵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對家庭這一社會基本單元的穩定無法起良性影響。如果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數額較大,而另一方又是無過錯的弱者,將該較大數額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適當的調整分配,避免有人以分居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
二、離婚時哪些財產不能分割
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1)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作為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滿一年的” ;
(2)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
(3)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4)夫妻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5)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
夫妻分居的時候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此時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這段期間產生的財產,一般可以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有其他約定的除外。那么此時就需要對財產進行均等分割。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以為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分居之后男方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何寫分居協議書?
夫妻分居期間債務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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