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有關法律規(guī)定?
1、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nèi)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于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nèi)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jīng)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2、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nèi),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jīng)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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