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可以在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使用嗎
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保全的,不得重復保全,所以同一個財產不可以在兩個案件中同時進行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條件
申請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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