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該如何定義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
二、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三、肖像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1、肖像制作專有權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
由此得知,判定侵犯肖像權主要是看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因為法律上規定的是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使用當事人的肖像,不過對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沒有統一規定,這個可以由雙方協商。
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侵犯肖像權治安管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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