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保全中是否可以申請保全船舶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船舶是涉案財產,符合保全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對船舶進行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十二條?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并附有關證據。
第二十七條?海事法院裁定對船舶實施保全后,經海事請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處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許該船舶繼續營運。
二、海事強制令與先予執行的區別
海事強制令與先予執行均是在實體爭議尚未作做出結論的情況下對被請求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間還是有很多的不同。
1、性質不同,海事強制令屬于行為保全,是一種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是一種執行措施,是把將來的判決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在判決之前執行。
2、條件不同,海事強制令不要求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先予執行要求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3、范圍不同,海事強制令適用范圍較廣泛,先予執行僅適用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務報酬等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案件。
4、階段不同,海事強制令可以在訴訟中進行,也可以在訴訟前進行,先予執行只能在訴訟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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