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選擇起訴離婚的話,在我國,涉外離婚訴訟有以下風險:
第一,案件審理周期長,對于當事人的影響很大。
國外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國內法院的傳票,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長,當事人不堪訴累。由于通常有一方當事人居住在國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參加訴訟時,需要依據特別的法律規定。
第二,子女撫育費的數額難以確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難以強制執行。
特別是夫妻雙方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國家時,由于國家間生活水準及經濟收入存在較大差異,導致撫育費數額沒有可參照的標準;當事人雙方在不同國家,子女撫育費的給付完全依靠雙方的自覺誠信,法院無法采取強制手段。
第三,國外財產調查受限。
國內一方當事人往往沒有能力對國外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的財產提供充分證據,致使在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影響對國內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四,國外財產執行難。
由于各國對于承認、執行其他國家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法律上有著不同的規定,有些國家根本就不承認其他國家的裁判文書,因此國外財產執行希望渺茫,生效判決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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